刑事辩护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为什么选择我们-- 我们的业绩-- 刑事辩护

【涉嫌犯诈骗罪】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刑终字第897号刑 事 裁 定 书

本文作者: 发布时间:2014-11-10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泉刑终字第897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建阳市,汉族,大专文化,经商。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8日被羁押,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允,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丰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9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以其只是居间介绍,没有诈骗的故意和行为,原审认定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请求宣告无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某犯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4)丰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黛
审 判 员  柯志同
代理审判员  夏 简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蔡凌轩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