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不要和家庭暴力“说话”!
2001年的电视荧幕上有一部叫做《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的电视剧,冯远征老师饰演的那个癫狂扭曲的“安嘉和”至今还是笔者的“童年阴影”,这部电视剧将令人生畏的婚姻内家庭暴力展示在镁光灯下(也让笔者至今对婚姻敬而远之)。我们当然希望每一位女性都能遇见“都教授”和自己的幸福,不幸的是社会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孩子们常常遇到的是“安嘉和”。就在2015年3月最高法等机关联名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发布之际,还有一则社会新闻,内容是一名长期忍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忍无可忍杀死了自己的丈夫,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面对家庭暴力,女性们是选择忍气吞声,“不和陌生人说话”,还是勇敢的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和家庭暴力说话”?作为“妇女之友”,本期“法治地平线”送上《反抗家暴指南》,作为妇女节的小礼物。
▌什么是家暴?“100块钱都不给我”也是吗?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将家庭暴力加入到总则和法律责任中,目前,具有法律效力的现行法律文件中,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一》中对“家庭暴力”做了界定,即“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2001年最高法颁布《婚姻法解释一》的时候,对“家庭暴力”采取的是严格的标准,希望能把日常的家庭吵闹与家庭暴力相区分,可惜的是,随着社会发展,家暴早已不仅是电视剧里简单地“殴打”,婚姻生活中的“冷暴力”,经济封锁对女性的伤害更大,在司法实践中却很少能获得认可。有鉴于现实生活的变化,以及我国反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文件与国际公约之间的差距(例如《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制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进一步拓展了“家庭暴力”的外延。目前来看,“渣男们”的以下行为,都可能被视为“家庭暴力”:
1、身体暴力。即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使其产生恐惧的行为。也就是最典型意义上的婚姻内家庭暴力。
2、性暴力。即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性暴力这种家庭暴力的隐私性容易使受害人羞于寻求法律保护。
3、精神暴力。即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4、经济封锁。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 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 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经济封锁在传统婚姻家庭生活中非常常见,事实上,女性朋友就可以坚定地宣称“一百块钱都不给我,你这是家庭暴力。”
▌民事责任——“老娘和你过不下去了!”
面对家庭暴力,出于隐私、传统观念或子女的束缚,女性常常会选择忍气吞声。实际上,一味的忍让无助于矛盾的解决。“你既无情我便休”,《婚姻法》为这段婚姻的解脱提供了武器。
首先,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事由。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以受到家庭暴力为由作为离婚的条件,是法律赋予受害人的一项权利。需要说明的是,与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须经得军人同意,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其中,“家庭暴力”就是准予解除军婚的重大过错之一。
其次,遭受家庭暴力可以申请离婚后过错赔偿。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也就是说,作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在解除婚姻关系后,除了可以根据《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分得属于自己的“婚内财产”之外,还可以另行主张损害赔偿,要求施暴人赔偿损失。损害赔偿和财产分割是并行不悖的。
▌刑事责任——“渣男,送你去坐牢”
现实生活中,渣男的“令人发指”可能不是摆脱了婚姻关系就能“咽下这口气的”,家庭暴力如果构成了刑事犯罪,受害人还可以要求加害人承担刑事责任。
首先,家庭暴力有可能构成犯罪。《婚姻法》第45条规定了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2015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等机关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了家庭暴力可能构成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犯罪”,如果同一个家暴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当然,不同罪名的主观故意在家庭暴力这种特殊情况里很难认定或区分,《意见》也注意到了这一点,强调了“虐待罪”在家庭暴力中的适用,强调“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可以说,虐待罪成为家庭暴力犯罪的“兜底口袋罪名”。
其次,怎么追究刑事责任?新出台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细化了《婚姻法》第43条关于告诉对象的规定。不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受害人的亲属、朋友,乃至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儿园,都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报案、控告或检举。其第9条还规定像“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这类当事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受害人无力或不敢告诉的,在尊重受害人程序选择权的前提下,检察院可以代为告诉。对家庭暴力案件,在举证指导(第14条)、强制措施(第13条)、法律援助(第15条)上,司法机关都要给受害人足够的倾斜和帮助。
再次,行为禁令防止报复。不少受害人不敢采取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重要原因在于害怕施暴人的报复。前述的《意见》强调了行为禁令对受害人的保护。在刑事程序中,如果加害人被取保候审了,受害人为了保护自己或子女的安全,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向法院申请行为禁令,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不得侵扰被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甚至“不得接近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
最后,受害人的刑事责任。现实生活中,常常受害人忍无可忍,用不理智的暴力方式反抗,失手杀死或伤害了施暴人,结果自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意见》考虑到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一方面,强调要准确把握家庭暴力中“正当防卫”的界限,尤其是受害人的反抗是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另一方面,对受害人体现人道主义司法政策,受害人“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此外,在假释、减刑上都要对受害人体现倾斜——当然,我们绝对不鼓励女性朋友们用这种非法的、不理智的手段保护自己。就像标题说的,我们要用法律武器“送渣男去坐牢”,可不能“自己去坐牢”。
尽管家庭暴力的话题有一些沉重,看到这里的女性朋友们也不要对婚姻和爱情失去信心,离开一段不理智的婚姻,勇敢开始一段新的旅程——当然,记得用《婚姻法》为这段新的旅程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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