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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地平线奖学金章程(2019年3月修改)

本文作者: 发布时间:2016-04-26


 
 
法治地平线奖学金章程

法治地平线奖学金章程
(2019年3月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法治地平线奖学金由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设立,旨在帮助校法学(法律)专业寒门学子顺利完成学业,同时激励法科学子热爱法律、心怀梦想、砥砺奋进,早日成长为优秀法治人才。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范围
第二条 本奖学金用于帮助在校法学(法律)专业的贫困本科生及三年级以下(学制两年的为二年级以下,不含本数)的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获奖学生须品学兼优、自立自强,并且确属家庭贫困,完成学业存在较大的经济困难。
第四条 本奖学金首期在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五所高校试行,2016年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推行,2018年在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推行。
 
第三章 法治地平线奖学金名额及金额
第五条 法治地平线奖学金每年奖励名额为12名。
第六条  本奖学金的金额为本科生每人每年人民币96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人民币12000元。每年奖励的本科生及研究生的比例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章 法治地平线奖学金资金来源
第七条 本奖学金由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筹集或提供,按学年每月等额发放,奖学金总额视奖励学生人数及资金来源情况每年适当调整。
 
第五章 申请及评审
第八条 奖学金的申请分如下两种方式:
    (1)学院(校)推荐。由学院(校)相关部门根据学生申请和所掌握的学生基本情况向法治地平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推荐;
    (2)本人直接申请。由学生本人将申请材料直接提交至法治地平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邮箱:legal­­_horizon@163.com。
本人直接申请的,将由评审委员会与该学生所在的学院(校)对接,听取学院(校)意见。
申请人只能通过上述方式择一申请,不得重复申请。
第九条 奖学金每年1月1日开始接受申请,至3月31日截止。4月1日开始奖学金的评审、面谈, 6月1日前公示、发布结果。评审结果将在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网站、“法治地平线”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号:legalhorizon)及获奖学生所在学校相关平台公布。
第十条 本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但不限制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连续获得。本奖学金可以和其他奖学金、助学金兼得。
第十一条 法治地平线奖学金奖励对象由评审委员会评选,申请者须通过评审委员会的书面审核和面谈。
第六章 法治地平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法治地平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  徐志新(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委员:曾  力(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刘福泽(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秘书长委员:王亚男(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律师)
秘书委员:  高  迪(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委员:徐志伟(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顾问)
            董晓华(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顾问)
            黎家骏(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胡永平(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文科(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徐    瑶(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杨可心(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陈    笑(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方丹柯(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实习生)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秘书长委员负责奖学金评审的日常工作,秘书委员负责协助秘书长委员处理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委员有分配一个奖励名额到其本人毕业母校的提议权。
第十五条 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及金额调整方案由秘书长委员提议,由2/3以上委员出席的委员会议讨论并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委员同意,并报经主任委员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首届主任委员由发起人担任,下届主任委员由上届主任委员指定,任期不限,确保法治地平线奖学金薪火相传、生生不息。
 
第七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七条 为切实保障获奖学生的基本生活,本奖学金按月定额发放,标准为研究生每人每月人民币1000元(一年12000元),本科生每人每月人民币800元(一年9600元),每年三月份开始发放,至次年二月份(春季学期学生毕业离校后)自动停止发放。
第十八条 本奖学金发放方式包括:
1.签订三方协议,由法治地平线奖学金账户转账到学校相应的基金账户;
2.由法治地平线奖学金账户每月11日足额转账至学生本人账户。
 
第八章 特别事项
第十九条 鼓励学生来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实习,以增广见闻、锻炼能力,京外学生将安排住宿并报销往返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鼓励学生在参加工作、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后,自愿参加本奖学金项目,奖励金额不限。
第二十一条 本奖学金旨在帮助贫寒法科学子顺利完成学业,奖学金申请材料及陈述必须属实,如有虚假,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获奖资格,并须退还之前已获奖励款项,评审委员会有权将相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
 
第九章 章程的制定及解释
第二十二条 章程的制定及修改应由2/3以上委员出席的委员会议讨论表决,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章程、章程的修正案及其解释在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网站及 “法治地平线”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号:legalhorizon)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法治地平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法治地平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