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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加爵第二”被判无罪,十余年的青春如何赔偿?

本文作者:于明、卢雨晨 发布时间:2015-11-18

11年前的情人节前后三天,一个名叫马加爵的云南大学生物技术专业学生,因为连续在宿舍杀害4名同学被国人所熟知。而在马加爵事件发生的几个月前的2003年10月27日晚,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2002级硕士研究生周玉衡在该校工科南楼308室遇害,经湘潭市公安局侦查,曾爱云、陈华章有杀害周玉衡的重大嫌疑。然而,后发生事件早于先发生事件有了一个了断——2004年6月17日,马加爵被执行死刑,而当时,曾爱云、陈华章正被提起公诉,也正因此,曾爱云、陈华章被媒体称为“马加爵第二”。

如今,马加爵案已慢慢湮入历史尘埃,但“马加爵第二”才刚刚引起更多人的注意。
回顾本案,2004年6月,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以曾爱云、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4年9月、2005年12月、2010年6月三次作出判处曾爱云死刑、判处陈华章无期徒刑的判决。期间,湖南省高院维持判决一次,但未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5年7月21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第四次审理一审宣判:被告人曾爱云无罪;被告人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陈华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自然、周清秀经济损失17万余元。一审宣判后,曾爱云、陈华章、周自然、周清秀均提出上诉。
2015年11月1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经历了长达12年的审理,三次判死刑、三次重审之后,曾经被媒体称为“马加爵第二”的曾爱云,终于因犯罪证据不足,被判无罪。虽然这与曾爱云“法院是犯罪证据不足为由判我无罪的,我不是很痛快,这表示我不是完全的清白”的上诉初衷尚有差距,但值得庆幸的是,他最终还是实现了从死刑宣判到无罪释放的颠覆。
无疑,这又是一个标准的冤假错案被平反的典型案例。冤假错案四个字,不再只是存在于历史小说的文字中,不再仅仅借助于评书表演家之口来向世人传达,现如今更多地发生在当代人们的身边:佘祥林、杜培武、张氏叔侄、赵作海、呼格吉勒图……一个个鲜活的名字,早已被人们熟知,但曾爱云也绝不是最后一起冤假错案的受害者。
据目前公开的案件事实来看,湘潭市中院过去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如今的认定存在显著的差异:
其一,曾经湘潭中院认定周玉衡是被陈华章和曾爱云合谋杀害,且周玉衡系被曾爱云从背后用绳子勒住颈部致死,而如今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曾爱云实施了杀害行为。
其二,曾经湘潭中院认定陈华章已供述曾爱云将周玉衡勒死,而陈华章只是协助下药、抛尸,如今陈华章的上述供述已被排除。
其三,曾经湘潭中院将曾爱云的有罪供述作为证据使用,而如今查明,曾爱云被警方初次讯问时,根本不承认去过案发现场,他坚称当晚始终和李某在一起,但在2003年10月29日凌晨,几经讯问后,他改变了口供,承认周玉衡是其所杀并供述了杀人过程,曾爱云的供述存在明显的前后不一。
其四,曾经湘潭中院将关键证人李某的证言作为证据使用,而如今查明,李某在湘潭大学办公室、湘潭大学保卫处、湘潭市公安局重案大队做了5次供述,均称案发当晚曾爱云始终和她在一起。然而,2003年10月29日,李某因涉嫌包庇罪被关押进看守所,直至11月11日被释放。在这13天里,李某忽然一改之前的供述,5次供称事发当晚曾爱云曾离开她约20分钟,恰是公安认定周玉衡被杀的时间。而在李某获释后,又在其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到湘潭公安局重案大队更改口供,称案发当晚曾爱云始终和她在一起。由此可见,李某的证言存在反复不一的情况且未出庭作证,相应证言也难以证明曾爱云存在作案的时间。
通过以上的前后对比,我们可以发现,12年的审判过程,同一个湘潭中院所作出的裁判结果无疑是颠覆性的。这其中包含了“被告人不得自证其罪”、“证据的可采性”、“非法证据排除”、“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疑罪从无”等一系列刑法理念的更迭与适用。这12年是如此漫长,曾爱云因为这十余年的牢狱之灾,连研究生都没办法读完,一个原本美好的人生也因为长期与社会脱节而只能从中年重新开始,如今只能无奈地聊以自慰地讲:相比呼格吉勒图而言,我还算是幸运的,至少生命得以了保留。可是,在牢狱中失去的十余年青春,又如何才能弥补?
谈及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在曾爱云身上,“久病成医”的原理延伸成了“久押通法”,其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曾经提到:“我认为产生冤假错案错案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某些办案人员能力低、素质差,为求功劳与破案,不惜采用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出现问题后,为逃避责任,不是想办法制止,而是千方百计掩饰和隐瞒事实真相;再加上检察机关监督力度不足和法院不负责任的态度,这些均是产生冤案的直接原因,旧有的疑罪从有、重口供轻证据等司法理念依旧存在。”曾爱云过去所学的专业为机械工程,但他接受采访的这一番见解,即便是最权威的刑法专家论及冤假错案的产生原因,也不外乎于此。可以想见,曾爱云的“无师自通”完全是被逼的,而无论是公安还是检法,都不应该将一个机械工程专业的学生逼迫成“法学专家”,这无疑是讽刺的。
其实,刑讯逼供的普遍存在是法律专业人士公认的“潜规则”,多年以来,无论是刑法学者还是实务人士进行了无数次的呼吁,但实践结果总是不那么尽如人意。可以说,纵观近几年发生的冤假错案,没有一件缺少了刑讯逼供的影子。在一件件冤假错案频发的背景下,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法》既有规定的前提下,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一条就规定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2013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其中也强调:“6.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7.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8.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然而实践中又是如何落实的呢?笔者的办案经历往往是这样的:对于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请求,法院先是以电话的方式要求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出庭,随后“很遗憾地”告知办案人员已出差,决定延期审理,但据被告人事后反映,将其送往看守所的人员即为办案刑警。在之后的庭审中,办案人员“千呼万唤始出来”,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效率之高让笔者完全不能苟同。
审判长:被告人说你打人了、疲劳审讯了,确有此事么?
答:没有。
审判长:你愿意在合法保证书上签字么?
答:愿意。
辩护人:有身体检查记录么?
答:没有。
辩护人:有监控录像么?
答:没有。
辩护人:原因?
答:我们地方穷,经费不足。
如此简短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至此完结。最终,法院的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所提非法证据排除要求依据不足。试问:取证过程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到底该由被告人承担,还是由公安、公诉机关承担?在存在刑讯逼供的案件中,从来没有一个办案人员主动承认自己刑讯逼供过,如果不承认,这个所谓的排除程序就这样草草结束了?
以上虽是个案,但却具有普遍意义。由此再引入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长久以来,公检法三家机关的“配合关系”已经深入人心。对于法院来讲,早也习惯了公安“做饭”,检察院“端饭”,法院“吃饭”的行为模式,坊间也有了“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无检察院”的俚语。面对辩护人、被告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要求,法院往往认为这是辩护人、被告人故意找事,嫌麻烦,想当然地认为公诉机关移送的证据都是对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名存实亡也就见怪不怪。但是,这绝不仅仅是法律规定的问题,法律规定得已经很清楚了,关键还是对法律规定贯彻落实的问题,也关系到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思维、行为模式进行转变的问题。否则,长此以往,法官很容易便会沦为“曾爱云们”眼中的“不负责任”的形象。
当然,要改变这种惯性模式实际是很难的,最主要的一个因素就是“人情”。法官与检察官、公安办案人员长期打交道,相交相熟,相熟相知,这一派其乐融融的景象也就导致了最后的这种窘境,即便案件出现了错误,法官往往“抹不开面儿”,能过去的也就过去了,反之亦然。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在呼格吉勒图案中,明明杀人的真凶赵志红早已出现,但案件却迟迟得不到正确的处理。错案出现了,原来的侦查英雄光环不再,办案法官、检察官将被受到追责,考核被扣分,先进集体的荣誉再也别想,领导如何升官?人人都不想做那个得罪人的人,人人都事不关己。曾爱云质疑“出现问题后,为逃避责任,不是想办法制止,而是千方百计掩饰和隐瞒事实真相”,正是狠狠地打了那些“包青天们”的脸。
仔细想来,“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在改变惯性思维、行为模式与继续原来的人情、利益纠葛之间,办案人员必须要作出一个抉择。在“终身负责制”的制度前提下,两者孰轻孰重自不待言。更重要的是,规则贯之而后蔚然成风,风气成而后人情减,如果所有的办案人员都依照规则办事,不但可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更可以在错案发生之后以规则之名而“身不由己”,只能按照规则办事。此时,若再有人为错案讲人情,难免有些强人所难,反而就不那么“讲人情”了。
值得肯定的是,如今冤假错案频繁曝出,客观反映了我国刑事法治已取得长足的进步,否则即便是冤案,也很可能一直冤下去。而此次曾爱云案与亡者归来、真凶出现后判决无罪的刑案截然不同,其中体现的“疑罪从无”原则以及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合理回应,体现了执法者掷地有声的决心。
2015年11月12日,曾爱云向湘潭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从2003年10月28日至2015年7月21日,曾爱云被关押了4382天,他要求按照2014年的职工平均工资赔偿误工费94万余元,同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伤害抚慰金200万元。但是,无论获得多少赔偿,最终都弥补不了曾爱云失去的十余年青春。
愿更多的冤案被揪出,愿类似的冤案不再发生。
                                                                                  作者单位: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